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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亳政办〔201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亳州市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市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单质押贷款是指投保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保单为质,向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一种金融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为合法拥有质押物的投保人,贷款人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
  第四条 借款人通过保单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应合法、合规,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第五条 人民银行亳州市中心支行、亳州银监分局和亳州市政府金融办依法对全市范围内的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质押物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质押物除一般意义的具有现金价值的寿险保单外,还包括适应我市市情的大宗农作物、重要畜禽产品和农业机械保单(简称“农险保单”)。
  第七条 各保险公司应积极开展大棚蔬菜种植保险、肉牛养殖保险、养鸡保险、养猪保险、农机保险等大宗农作物、重要畜禽产品和农业机械保险试点,制定适合我市特点的保险管理办法,逐步扩大试点品种和范围,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为广大种植、养殖户提供风险保障和贷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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