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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引导、鼓励、支持广大种植、养殖户积极参加大棚蔬菜种植保险、肉牛养殖保险、养鸡保险、养猪保险、农机保险等大宗农作物、重要畜禽产品和农业机械保险的投保,并由县、区财政给予适当的保费补贴。
  第九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为农村种植、养殖户开辟新的融资渠道,为新农村建设做好金融服务。除省级财政给予奖励外,同级财政对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其当年季末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平均余额的5‰予以奖励。
  第十条 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担保业务,由同级财政按其当年季末保险保单质押担保贷款平均余额的5‰予以奖励。

第三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质押率

  第十一条 保单质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为一年,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000元。借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查办理。借款人提前还款,须提前通知贷款人。
  第十二条 保单质押贷款利率水平及计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保单作为质物:
  (一)存在欠缴保费或向保险公司借款记录的保单;
  (二)失效的且在缴费期内的、或已办理挂失手续后又复得的以及选择自动垫缴保费条款的保单;
  (三)在保单中对保单质押贷款做出约束的保单;
  (四)被挂失、依法冻结止付的保单;
  (五)已经发生保费豁免的保单。
  第十四条 寿险保单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保单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保单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80%。
  质押率的计算公式:
  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保单现金价值)×100%
  农险保单的质押率由贷款人按保险金额与借款人商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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