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划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设置实施方案,明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的具体设置区域、数量和压点方案(包括小型屠宰场点的市场供应范围),并向社会公布,报市政府备案的同时抄报市商务局。要指导企业实施兼并收购、参股控股、股份合作,在压缩小型屠宰点的基础上,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改建、扩建、新建规模化、机械化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二)开展清理整顿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的调整压缩工作。认真清理本地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对符合《条例》、《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标准条件和省、市规划的予以保留,并按程序重新确认;对符合省、市规划但达不到《条例》、《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标准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达到要求的予以保留并按程序重新确认,整改期不得超过12个月,整改期间不得从事屠宰活动;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坚决关、停、并、转,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三)按程序审批发证
严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审批程序。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应当向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说明文件以及环保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申请设立小型屠宰场点的,同时提交拟供应市场范围的申请。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后会同畜牧、环保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提出意见,由县(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在书面征求省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后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市政府在审批时明确其经营范围。
对达到相关要求重新确认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a类)和小型屠宰场点(b类),按商务部有关规定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
市人民政府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统一协调,统筹规划,精心部署,明确目标,落实措施,确保如期实现规划要求和目标,市政府将与各县(区)签订压缩生猪屠宰厂(场、点)目标责任书,纳入目标考核。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划会同畜牧、环保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各县(区)要根据全市设置方案及时制定(修订)当地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在压缩、整合现有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过程中要坚持分步实施、分类指导,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二)建立生猪屠宰和肉食品安全责任制
要建立定点屠宰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定点屠宰厂(场、点)业主为食品卫生质量第一责任人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政一把手问责制。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与辖区内的定点屠宰厂(场、点)全面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企业、部门和具体人员,确保生猪屠宰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措施落到实处。
(三)强化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省、市有关规定明确职责,密切合作,协同联动。商务部门负责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操作规程的定点屠宰厂(场、点)依法严肃处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加工病害猪、注水猪等违法行为。畜牧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检疫,规范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发展改革委负责严格监管屠宰收费,收费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核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严格审查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废水、废渣、废气等排放达标情况,不达标的不得生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规范各类市场、经营单位(户)的经营行为,严厉查处病死猪肉、注水猪肉和添加瘦肉精等猪肉流入市场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猪肉消费环节的监管,加强对生猪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卫生条件的监督检查。质监部门负责生猪进入肉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管,确保肉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坚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取缔肉制品企业无食品生产许可而从事生产的行为。公安部门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对生猪养殖、运输、屠宰、猪肉及其制品流通等各个环节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