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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2010年青蒿购销秩序的通告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2010年青蒿购销秩序的通告
(酉阳府发〔2010〕71号)


  为切实抓好2010年全县青蒿购销工作,有效维护正常的购销秩序,实施“酉阳青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坚持“谁投入、谁受益”原则,依法维护酉阳青蒿正常的购销秩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在县内企业发展的青蒿基地购销青蒿;青蒿种植户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约销售青蒿;县外公司与我县乡镇签订合同发展的基地依法受到保护,由各乡镇进行核产定量,报县农委严格审查后核发调运检疫证。

  二、从事青蒿购销必须依法取得核有农副产品购销的《营业执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购销。对非法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三、必须依法进行植物检疫登记,获得植物调运检疫签证后方可从事青蒿调运。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从事青蒿调运者,由县农业植物检疫机构依法封存、没收、销毁在运青蒿,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进一步加强“酉阳青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对涉及青蒿质量和不符合管理规范问题,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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