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遂宁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制度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分析制度。通过定期检测、停放地检测,定期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分析。

  第七条 对本市在用机动车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统一发放,机动车标志管理具体规定按照《遂宁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不得转让、转借、涂改或伪造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使用超过期限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九条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应当符合排放标准,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贴有黄色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段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在本市初次申领号牌、行驶证、营运证或者非本市籍机动车转入本市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转移登记手续,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营运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年度检测制度。在用机动车在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检验期满前或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同时须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不合格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单位,采取市场化运作,必须严格按照《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取得机动车尾气检测的有效资质,并且必须具有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同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