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遂府通〔2011〕3号)
为彻底消除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非法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非法销售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对非法销售和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