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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1.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少于50公里。

  2.经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实施收费,但收费期限不符合下列规定的收费公路: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0年。实施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按照偿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

  上述情况中,属于第1种情况的,要限期调整站(点)位置或撤并部分站(点),使站(点)间距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第2种情况的,要调整已批准的收费期限,使累计的收费期限总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因特殊情况难以按期调整的,由市政府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和时限要求,报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

  (四)降低偏高的通行费收费标准。对通行费标准偏高、经营收益过高、社会反映集中的收费公路,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按期还贷并满足养护管理资金需求的原则降低通行费收费标准,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实施。同时,完善公路计重收费办法,确保合法装载车辆通行费负担有所降低。

  (五)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政府还贷公路改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要立即纠正,实现属性归位。

  (六)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站卡实施检查或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七)对我市出台的有关收费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文件进行清理,全面解决现行法规制度中明显不适应实际需要、前后规定不一致或不衔接、文件过期等问题,确保在2012年4月底前完成相关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或废除工作,同时提出修改完善相关行政法规的建议。

  四、实施步骤

  专项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6月20日-8月20日):各县(区)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及本方案要求,全面清查和核实截止2011年4月30日仍在运行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项目的里程规模、站点设置、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于2011年7月15日前报市交运局汇总。各县(区)交运局要按照附表要求填报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并同时提供批复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全面,数据准确、翔实。对清查发现的明显违规行为,各相关责任县(区)或单位应立即进行纠正。市交运局对政府还贷收费公路清查核实的资料进行汇总,经初核、更正、复核后于2011年7月15日前报送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于2011年7月20日前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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