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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下达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任务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下达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任务的通知
(遂府办函〔2011〕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意见》精神,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纳入重要日程。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支持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转型升级。

  二、狠抓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工作任务要进一步分解细化,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工作任务实施情况以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形式报市目标绩效督查室(电话:2310038)和市工商联(非公经济办公室)(电话:2988382)。

  三、加大督查力度。市目标绩效督查室和市经信委、市工商联(非公经济办公室)将于2012年1月组成督查组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未完成任务的实行倒扣分。

  附件: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任务分解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任务分解表

工作任务牵头部门配合单位

  (部门)
1.对投资符合规划的交通基础设施的民间资本,在税费、贷款、企业开办、财政补贴、收费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国有企业的同等待遇,按政策规定减免耕地占用税。市交运局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国土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2.对投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符合相关水利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投资农田水利、标准农田建设、节水农业、雨水集蓄利用工程、蓄引调水、机电提灌、防洪减灾、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池塘标准化改造和非基本农田水产养殖等项目。市水务局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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