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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禁止挂靠投标,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十三条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必须强化合同管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一)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应按照《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和内容依法签订;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承包合同约定,派出相应的管理、技术、施工人员以及施工机械设备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及施工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负责。未经项目法人同意,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换或缺岗;
  (三)工程建设应保证工程质量,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缩短建设工期和降低工程造价。

第五章 建设监理

  第十四条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并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全面、有效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及施工工序“开仓许可制度”,强化施工工序质量过程控制。凡上一道工序不合格的,不得办理下一道工序施工手续,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第六章 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重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一)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实行“项目法人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全面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质量检测等单位应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质量和安全负责;
  (三)工程参建单位应依法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和检查体系,配备足够专职人员负责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等有关规程、规范及时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评定;
  (四)必须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单位应委托具有水利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开展检测工作,项目法人应同步做好不少于15%的对比检测工作,并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开展“破坏性”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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