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和监督管理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主管行业落实定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市委宣传部、党校、公安、教育、卫生、劳动等机构和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培训体系,充分利用自身平台,在各类的进修、入职培训、岗位轮训中综合消防安全内容。
(六)指导分管行业中符合设置条件的单位和企业按要求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督促单位和企业落实专职消防队的人员、装备和供给。
(七)加强志愿消防队建设,壮大志愿者宣传阵地。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妇联、教育等部门,应在干部、教师、学生、离退休人员、新莞人等群体中大力发展消防志愿者,建立健全志愿者组织架构,广泛开展消防宣传。
(八)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指导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提高职能部门对本部门及主管行业消防工作的监管能力。
(三)加强公安现役队和镇街专职队的建设。
(四)对公安派出所及企业专职消防队、社区兼职消防队等进行业务指导。
(五)接到报警后,及时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组织火灾扑救,排除险情。
(六)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参与处理火灾事故。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在公安机关领导下负责辖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协助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处置火灾现场和开展火灾原因调查,业务上接受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
公安派出所依据《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规定》和《东莞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村、社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