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五个基本标准(基本组织、基本制度、基本队伍、基本设施、基本教育)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构,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在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等场所,开展组织消防主题电影播映等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二)按要求建立社区兼职消防队,并组织社区兼职消防队开展业务演练,熟练掌握灭火救援的基本技能。
(三)在社区发展以常住人口为主、流动人口为补充的志愿消防队员,组建一定规模的志愿消防队。
(四)对辖区住宅小区、楼(院)及其有关公共场所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自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明确巡查服务队的职责分工,对“三小”场所和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状况实行分组包片管理,巡查服务队进行巡查,并将巡查情况登记造册;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的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报请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
(五)加强对老、弱、病、残等社会群体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六)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安全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道路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七)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人员疏散,组织兼职消防队伍扑救火灾;积极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八)落实消防工作经费保障,确保村(社区)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与市各职能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等内容。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社区和镇属职能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对各级职能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行监察。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定期对市各职能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纳入市直单位、镇街领导班子工作实绩量化考核内容。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