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青浦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级公司: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青浦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青浦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为切实加强我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根据上海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3日修订通过的《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7年-2009年)》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单位在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中应承担的职责如下:
一、区政府办公室
受区政府委托,负责对职责部门落实相关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负责落实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制度,建立或明确物业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的物业管理人员;负责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负责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和换届改选小组;负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和日常运作;受理业主大会备案,落实部门和人员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等,并将此工作纳入街道和镇人民政府的考核范围。
三、区发展改革委
确认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各项收费进行检查和管理,对超标准和超范围收费进行查处;受理物业管理收费价咨询及投诉,协调解决因物业管理收费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四、区建设交通委
负责对在建住宅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协调处理房屋保修期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和矛盾。
五、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