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关于青浦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
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关于“青浦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青浦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本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及《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国资委出资并监管的企业、区国资委出资并委托监管的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由区政府所属部门或机构直接管理的其他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每年度新增纳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范围的企业,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提出建议,报区政府批准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