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申报
第八条 本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实行申报制。企业应如实填写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具体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由企业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一次申报。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母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并附报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材料;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及其类似权利机构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据实申报,并附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据实申报,并附报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报企业清算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企业申报,并附报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审定和缴库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企业应当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向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报送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二)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收到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区财政局复核;
(三)区财政局在收到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函告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
(四)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根据区财政局的审核结果,向相关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书,区财政局开具收入缴款书;
(五)企业根据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通知书和区财政局的收入缴款书,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缴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