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区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增强政府监管效能,发挥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惩处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22号)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综合协调,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分工
根据《
食品安全法》及上海市政府有关要求,成立青浦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进一步强化综合协调作用,整合区、镇(街道)两级政府和各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资源,明确监管职责分工,实现对食品安全的全程、有效监管。
(一)区农委
承担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职责。负责本区地产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监管;负责监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农产品的行为;负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活动的监管;负责对本区内的市境、区级道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管;负责监管由农户分散生产豆芽的行为。
(二)区质监局
承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职责。负责对食品(保健食品除外)、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依法监管食品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销售食品的行为;负责食品加工配送中心(餐饮配送除外)的监管;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经辐照单位加工处理的食品和使用的辐照食品原料进行监管;负责对工业化豆芽生产行为的监管;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
(三)工商青浦分局
承担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职责。负责监管流通环节食品(含生猪产品)的经营行为;负责监管本区商场、超市等销售企业、批发市场、商品交易市场销售农产品的行为;负责对流通环节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食品的监管;负责监管糕饼店、面包房(不包括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等“堂吃”服务)等流通领域现场制售食品的行为;负责监管专业从事食品储存和运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