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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严格准入门槛

  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须经许可审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掌握许可条件,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坚决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相关职能部门要兼顾区域经济整体发展的规划,着眼长远,鼓励投资规模大、现代化水平高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入驻本区。

  (三)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切实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一是制定周密的监管计划并组织落实,确保监管到位,避免缺位、错位,实现监管覆盖率均衡化、科学化。二是增加飞行检查的频次,及时准确地了解行政相对人的食品安全管理情况。三是在日常监管的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的,立即责令改正,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措施。四是切实开展追踪复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五是开展错时监管,努力消除监管盲区、盲点。同时,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责分工,扎实开展无证照整治,逐步消除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提升区域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各相关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从快予以惩处,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的,一律吊销许可证。建立健全行刑衔接机制,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特别是对于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回收食品等违法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对涉案人员一律列入“黑名单”,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五)加强队伍能力建设

  改善技术装备,强化教育培训,尤其要加强基层监管队伍的建设,增强监管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树立职业道德,提高执法能力。同时,要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区域责任制、基层执法人员区域轮换制,并根据不同的工作特点适时开展交叉执法、错时监管、飞行检查、领导暗访,对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并跟踪复查,落实整改措施。对监管不力、监管缺位、越位、渎职、失职行为,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建立“问题食品”回收制度

  在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针对过期、变质、经检验不合格食品销毁及其他问题食品要建立回收制度,确保百姓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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