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十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承担淠河国家湿地公园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政府依据本办法设立安徽六安淠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下设湿地管理局为日常办事机构。管委会负责主管湿地公园的保护、建设与管理等工作。发改、林业、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水利、文化广播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公园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湿地公园的规划是湿地公园保护、利用、建设和管理的法律依据。湿地公园的规划分为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与湿地公园保护、建设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 编制湿地公园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与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三)严格保护湿地公园的生态环境与人文历史风貌,改善环境质量,注重生态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由管委会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经市政府批准施行,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管委会应当参与涉及湿地公园的各项专业规划和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所在区域规划编制的会审。规划编制过程中,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确需对湿地公园规划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经市政府批准。
管委会应当说明调整或变更原规划的理由,制作影响评估书,通过报纸、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的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任何单位与个人均应严格遵守。
第十六条 湿地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守湿地公园的各项规划。凡有不符合湿地公园规划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有计划拆迁。
湿地公园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统一规划、兼顾周围景观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