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队伍。把居家养老服务纳入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养老服务机构招(聘)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人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实行职业培训,纳入全市职业培训规划和计划,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市、县(区)民政部门应组织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参加必要的培训和考核鉴定,培训鉴定费用从就业专项资金等有关规定渠道解决。
(七)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力度。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30张(含)以上的市城区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含日间照料中心),取得《社会养老机构批准设置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验收合格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每张床位给予2000元一次性财政补助,并根据实际入住人数,每年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对租房、租期在5年(含)以上,床位数达到30张(含)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经验收合格的,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分5年每张床位每年补助300元,并根据实际入住人数,每年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上述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市城区30张床位以下民办社区托老所,经民政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按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运营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的,各地应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养老服务机构接收需要生活照料的最低生活保障老人、因病、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老人、高龄老人和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的,各县区要确定补助范围和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卫生部门应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医疗保健服务。养老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要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定点治疗单位范围。积极开办社区老年人家庭病床,方便老年人居家就医需要。
鼓励市区二级、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兴办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市、区将给予一定财政补贴。
(八)加大对养老机构的土地、金融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老年服务机构建设的扶持政策,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优先予以立项。对新办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鼓励通过对旧厂房、闲置的学校、医院、村部及民用设施改建扩建的方式,兴办民间养老机构。乡(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可通过贴息方式予以支持。金融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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