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基本实现全民医保。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88万人,参保率继续稳定在90%以上。积极加大财政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进一步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促进失业人员参保。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人员选择性参保的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2)进一步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继续稳定在95%以上。(市卫生局负责)
2.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保障能力。
(1)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各级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均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并根据国家规定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扩大门诊统筹实施范围,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3)明显提高保障水平。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提高保障水平,重点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域内就医的参保人员倾斜,针对不同层级医疗机构分别确定支付比例。参合农民在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县外医院住院的实际补偿比例分别不低于60%、50%和40%,新农合门诊统筹在乡村两级机构的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35%。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且均不低于5万元。所有统筹地区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10万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4)积极开展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逐步推开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并在总结评估基础上增加试点病种,扩大试点地区范围。积极探索从医保、救助等方面对艾滋病病人机会性感染治疗给予必要支持的政策措施。(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5)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资助困难人群参保,资助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开展门诊救助。逐步降低、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探索开展特重大疾病救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赠,拓宽筹资渠道。(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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