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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六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按照全覆盖、建机制的要求,健全完善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采购机制,巩固提升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确保新机制平稳、健康、有序运转。
  1.巩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确保基层全覆盖。
  (1)巩固提升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效,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物价局负责)
  (2)严格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健全规范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采购配送机制,完善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实行省级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加强药品配送监管,确保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供应及时。(市卫生局负责)
  (2)加强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质量监督,全面推进“规范药房”建设。完善市、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体系,定期分析评估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编办负责)
  (3)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货款统一支付,优化支付流程,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4)执行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负责)
  3.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合理制定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2)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或超收返还激励资金。(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卫生局负责)
  (3)完善编制管理。以县(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构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长效发展机制和机构编制动态管理机制。(市编办、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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