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州战略、人才强州战略,推进本州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由州人民政府授予的在推动本州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所获得的奖励。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州科学技术奖,包括州最高科学技术奖、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州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州知识产权产业化奖(包括专利产业化、地理标志产业化、商标产业化)和州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推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实现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
第五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州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工作和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