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筹集和收购储备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1〕15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州级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筹集和收购储备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黔东南州州级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筹集和收购储备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土地收购储备开发实施办法(试行)>》(黔东南府办发〔2011〕67号)内容,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州级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和收购储备土地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州级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总规模及土地收储目标任务
州级财政筹措土地收购储备资本金规模3亿元以上;州级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总规模力争达到20亿元左右;州级土地收购储备面积力争用三年时间完成3万亩,其中经营性用地不低于70%。
二、州级土地收购储备资本金的来源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中安排的土地收益基金;
(二)州级新增耕地指标流转净收益中统筹使用的资金;
(三)临时调度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四)其他可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资金。
三、州级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筹措方式和渠道
州级土地收购储备资金除财政筹措部分资本金外,其余资金采取多渠道、多方式筹集。
(一)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利用已收储的国有存量土地抵押融资收购储备土地;
(二)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及国有企业或上市企业合作出资收购储备土地;
(三)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利用收购储备土地项目引进社会资金合作收购储备土地。
(四)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州属国有企业可以依法利用社会资本等筹资手段参与收储土地和土地一级开发。
由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引进社会资金收购储备土地,按年以项目收储资金总额的20%左右包干(试行)作为社会投资的收益。其他合作收购储备土地项目实现的收益(扣除法定税费后的净收益),按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由出资各方协商确定收益分配办法。
四、州级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