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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等收费标准问题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等收费标准问题的函
(皖价费函〔2012〕133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等收费标准的函》(皖教秘财〔2012〕85号)悉。经研究,现就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有关收费事项函复如下:

  一、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申请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和研究生报名考试费等收费,按照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计〔2006〕15号)规定标准执行。

  二、全国统考录取MPA、全国联考法律硕士、物流工程硕士、项目管理工程硕士、在职工程硕士研究生、在职工程博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进修等专业学位学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关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专业学位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皖价费函〔2009〕143号)规定,暂由学校按照非营利原则自行确定,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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