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信息化发展规划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4.信息化规划发展的主要任务;
5.信息化规划发展的保障措施;
6.规划期内的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
(四)其他与规划相关的材料。
上述备案材料一式三份,两份由接受备案的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备案部门)归档,一份由报备单位留存,同时提供电子文档一份。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编制的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的本部门(系统)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在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30日内报送备案。
信息化发展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完成相关变更审批手续后30日内,重新向备案部门报送备案。
(二)备案部门接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规划合理、材料齐全的,建立备案档案,完整准确记录和保存备案信息材料。对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通知报备单位进行补正。备案部门发现报备的规划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违背当地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信息化发展规划的,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报备单位纠正。
(三)备案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划有保密义务。
(四)信息化发展规划变更后报备材料除上述规定内容外,还应包括规划变更情况(具体要求详见附件《浙江省信息化发展规划备案表》表二)。
(五)如有疑问,请电话或邮件咨询。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系电话:0571-85252317,Email:xxb@hz.gov.cn。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联系电话:0571-87056460,Email:xxhc@zjjxw.gov.cn。)
附件:浙江省信息化发展规划备案表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