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重点开展以下整治工作:
1.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地下空间,停止使用。
2.对未按照规定备案和改变备案用途使用的普通地下室,限期整改。
3.对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或批准用途,擅自改变地下空间主体结构、平面布局或拆除工程内设备设施的,要暂停使用并限期整改。
4.对未按照安监、公安、消防、卫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使用的地下空间,依法处理。
四、组织机构
成立房山区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研究、协调和部署全区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1名工作人员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参与组织开展地下空间联合执法活动,集中解决地下空间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日常工作中的问题,由各职能部门分别开展执法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区民防局和区住建委组织联合执法予以解决。
五、职责分工
(一)区民防局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综合整治工作。
(二)区住建委负责组织开展普通地下室综合整治工作。
(三)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宣传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有关政策和进展情况。
(四)区综治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将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计划。
(五)区流管办负责组织开展地下空间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基础调查工作,摸清底数,录入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六)区社会办负责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地下空间资源调查,制定利用地下空间使用方案,推动地下空间服务公益事业、社区建设工作。
(七)房山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地下空间内违反治安、人口和网络安全规定等行为。
(八)房山消防支队负责依法查处地下空间内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九)区监察局负责监察有关部门在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中的履职情况。
(十)区安监局负责对地下空间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十一)区卫生局负责对利用地下空间进行经营的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严查《卫生许可证》以及环境卫生达标情况,对不合格的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