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的通知
(石建办〔2011〕85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以下简:称混凝土)质量管理,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目前我市混凝土企业发展较快,存在疏于管理等问题,为规范管理工作,做到分级管理明确责任,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石家庄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混凝土企业管理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情况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巡查。
二、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混凝土企业的管理和进入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的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内容包括:
(一)混凝土企业的生产经营必须符合资质要求。严禁无资质企业开展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混凝土质量及所用原材料必须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人员满足资质要求,人员变动要及时变更,并到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四)仪器设备应满足生产需要,并按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五)原材料检验、混凝土试配、混凝土标养、混凝土强度试验、混凝土交货检验等必须满足规范、标准要求。
(六)规章制度齐全,质保体系健全,现行规范、规程、标准配备齐全。
三、已审批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6月份确定各县(市)、区,尤其是鹿泉市、栾城县、藁城市、正定县、高新区管理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