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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二、实施范围
  5.由国家机关举办并列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财政核拨经费、财政核拨补助经费、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均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6.上述单位中有职务任命或聘用合同、且有正式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事业编制人员、雇员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工作人员),均纳入岗位管理。
  7.进行法定机构试点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可根据自身实际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8.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三、岗位总量和类别设置
  (一)常设岗位的设置。
  9.常设岗位是指为完成单位主要职能及工作任务,需保持相对稳定的岗位。
  首次进行岗位设置时,常设岗位的数量原则上不应少于单位现有事业编制在编人员的总数。
  10.常设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三个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服务水平的需要。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11.三类岗位的具体岗位名称,参考行业、单位现行的职务称谓和法律规章、上级文件的有关规范确定。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和原则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为主体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应占该单位岗位总量的70%以上。
  事业单位根据单位职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的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80%。
  (2)主要以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为主体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应占该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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