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岗位中的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内设置。其他管理岗位按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省和本市及市以上编制、政府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有具体政策规定的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管理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任的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各自章程产生。
(3)主要以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和服务保障等职责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应占该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
(5)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其他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暂时没有实行社会化服务的工勤技能岗位,应严格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并采取“只出不进”的方式予以消化。
12.首次进行岗位设置时,三类岗位的具体名称、序列和结构比例、数量的设置,由事业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的工作性质、社会功能、职责任务、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按照本方案及《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另行发布)所列相关标准,拟定设置方案,按管理权限报批后实施。
(二)非常设岗位的设置。
13.非常设岗位是指为完成事业单位补充性、阶段性或临时性工作任务,或是为了特殊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岗位。非常设岗位应保持适度的流动性和灵活性。
14.非常设岗位总体上划分为技术技能和综合服务两大类,具体岗位分类及名称,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的工作性质和行业特点自主确定。与常设岗位性质相同的,可使用相同的称谓。
首次进行岗位设置时,非常设岗位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雇员员额和临聘人员员额之和。非常设岗位的数量,不作为增加事业编制、员额和财政核拨经费的依据。
(三)特设岗位的设置。
15.特设岗位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报省或市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准后设置的岗位。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根据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和所需引进人才的专业技术水平等具体情况确定。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属于下列所述情形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或省、市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我市认定的任期内高层次专业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暂无空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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