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23.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由高至低分为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4.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的比例为25%左右。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应在技能水平较高的领域设置,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比例为5%左右。
25.技术工一级岗位是省级控制的岗位,其岗位设置须按人事管理业务隶属关系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市和省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准。
五、非常设岗位的定级和定酬
26.非常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行业特点和管理实际需要确定,也可以不定等级或由单位自定等级。
市、区政府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结合各类岗位的工资待遇、市场行情和人员经费等情况,合理确定各类岗位的薪酬指导标准。在新的薪酬指导标准发布之前,各单位非常设岗位人员经费的标准和渠道不变。
六、特设岗位的定级和定酬
27.特设岗位可根据岗位及任职人员的具体情况,比照相应等级的常设岗位定级定酬,或以协议薪酬的方式确定待遇。以协议薪酬方式确定待遇的须报市政府审批。
七、岗位聘用条件
(一)基本聘用条件。
28.常设和非常设的各类岗位聘用人员均需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常设岗位聘用的资格条件。
29.管理岗位聘用人员,除符合基本聘用条件和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一般应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岗位的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岗位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2)三级、五级管理岗位,须在四、六级管理岗位任满2年以上;
(3)四级、六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任满3年以上;
(4)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
(5)九级管理岗位,须在十级管理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
30.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除符合各类岗位聘用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