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岗位,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不低于国家、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基础上,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岗位的职责任务、所需专业技术水平和资历等因素综合确定。
31.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除符合各类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聘用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技术工三、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聘用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新聘工勤技能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聘用在技术工五级岗位。
32.各区政府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市直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不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事业单位岗位任职条件下,可以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本区、本系统、本单位三类岗位具体任职条件。
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非常设岗位聘用的资格条件。
33.非常设岗位聘用人员的条件,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前提下,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作为人员聘用的依据。
政府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管理权限,对非常设岗位的聘用条件制定规范。
34.有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非常设岗位,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八、岗位设置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35. 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岗位设置标准,在对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发展目标、岗位及人员现状等充分调研分析、进行资源整合优化的基础上,拟定岗位具体设置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和单位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据此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的名称、等级、任职条件及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工作要求等。
36.常设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市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定。非常设岗位设置方案由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37.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后,事业单位因机构撤并、最高行政管理岗位等级、领导职数(含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编制员额等机构编制事项发生调整变化,以及其他确因实际需要需变更岗位设置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