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类中的领导岗位,属三、四级岗位或单位主要领导岗位为四级以上岗位的单位领导成员岗位,按现行局级、副局级领导职务及班子成员的任免管理规定执行;属五、六级岗位的按现行正处、副处级的任免管理规定执行。区、街道所属事业单位的管理类领导岗位以及七、八级管理岗位,按各区现行任免管理规定执行。
(2)管理类中的非领导岗位,如按现管理权限须报市、区组织或政府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或备案的,仍按现行程序办理聘用的审批、备案手续。
(3)三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二至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报主管部门审核,市、区政府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后由单位聘用。
(4)七至十级管理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四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及普通工岗位,由单位聘用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区属单位按现管理权限须报区政府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或备案的,仍按现行程序及权限报备聘用。
(5)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在按规定程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后,由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和工勤技能一级岗位在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单位聘用。
40.严格控制事业单位人员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以下简称“双肩挑”),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双肩挑”的,根据相关规定按岗位聘用管理权限报批。“双肩挑”的具体规范由市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另行研究确定。
单位内设机构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的,原则上由担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兼任机构的管理职务,不专门设置管理岗位。
41.人员过渡聘用完成后,按新聘岗位和有关规定核定工资待遇,并报工资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现有人员向非常设岗位的过渡。
42.设置非常设岗位的单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后,优先聘用现在聘雇员、聘期未满的其他在聘人员,并重新签订《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合同范本由市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制定),按岗位和合同进行管理。
43.非常设岗位由事业单位自主聘用,首次进行人员过渡聘用时,现在聘人数少于新设岗位的,可采取考核方式择优直接聘用;现在聘人员多于新设岗位数的,可通过竞聘或民主推荐、测评等方式择优选聘。
现在聘的雇员和符合过渡聘用条件的在聘人员不愿意向新设岗位重新聘用的,经个人申请,可解除合同,也可由单位根据需要继续保留原聘用方式至合同期满予以解聘,但需占用单位非常设岗位数额。
人员过渡聘用后富余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采取稳妥、合法的方式分流。确无法分流,可继续保留原聘用方式至合同期满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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