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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市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各级水利普查组织机构。第一次水利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调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第一次全市水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的水利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力争在2010年7月底前完成机构组建工作。
  (二)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开展普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目前,水利部正在组织制定水利普查总体方案及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在国家普查总体方案下发后,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查责任,做好分工和进度安排。
  (三)积极配合,组织好普查的培训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安排,2010年将重点开展水利普查试点和培训工作。目前水利部正在抓紧制定普查试点和培训实施方案,在国家方案下发后,各有关单位要根据统一安排,组织好本地区普查培训工作。
  (四)积极宣传,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全力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尽快制订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使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家喻户晓,得到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支持。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精神,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足额核定,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对因经费落实不力而影响全市水利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确保本级经费足额到位的基础上,做好本行政区各乡镇普查经费的督促落实工作,为水利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
  六、工作要求
  凡在我市境内水利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写、按时报送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法规,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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