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对招标中有关投标人资格的要求等相关信息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招标人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不对等的高于项目资质等级要求和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招标人须将招标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应在5个工作日内限时办理。
第十五条 取消资格预审,实行开标时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含设计文件)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时采用不记名方式统一在工程交易中心由招标代理人进行出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发售的价格标准原则上由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组织现场踏勘及集中答疑,由潜在投标人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进行现场踏勘。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须在工程交易中心及依法指定的网站上向所有潜在投标人作出解答,该解答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工程交易中心的银行账户,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不得查询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
第十九条 参加国有投资工程招标的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 入选预选承包商名录。
(二) 凡参加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投标,其企业的主项资质等级应满足相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指项目经理、总监等)负责过类似工程项目的管理;项目负责人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以生效的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中被责令整改的企业等为准)。
(三) 项目开标时,原则上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持注册证到场亲自参加开标过程。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 工程计价执行以下规定:
(一) 施工招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固定单价承包,原则上不采用费率招标方式。施工的招标控制价,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国家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市级以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材料参照市场价格)等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