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理核定部门人员编制。
1.调整变动的部门,编制随职责划转,计入新部门基数后重新核定,部门编制基数多于重新核定编制数的部分用于调剂其他部门。保留的部门编制数量保持稳定。
2.部门编制的分配使用,要重点加强业务处室,严格控制为机关自身服务的行政处室人员编制。
3.本次机构改革后,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得用于公务员职位,不再出现新的公务员占用后勤服务人员编制问题。要积极探索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鼓励各部门采取花钱买服务的方式解决机关后勤服务问题,不再新配编制内后勤服务人员。
4.调整变动部门的领导职数,根据其职能配置情况和人员编制规模确定,一般为2-4名,个别任务特别繁重的部门可适当增加,具体可比照同类部门的领导职数核定。其他部门的领导职数原则上不再增加。对个别部门因机构整合等原因,需要超职数配备领导的,允许作为特殊情况在一定时间内过渡。
部门总师类专业技术性领导职位设置,原则上维持现状。
5.内设机构的科级领导职数,按照3人以下设1职,4人以上设1正1副,人数特别多、工作任务特别重的处室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3职的原则掌握。实行合署办公的内设机构,只能设1个正职领导。挂牌机构,不能单独核定领导职数。
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的工作机构的领导配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与“三定”有关的其他事项
(一)人员调整。
1.在职人员。部分职能转出部门,原则上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一般由职能转出部门提出人员调整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转任手续,职能承接部门予以接收。新组建部门的人员调整,原则上人员成建制划入新机构。
2.离退休人员。成建制合并到新组建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由新组建机构管理。原市贸粮局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新组建的市粮食局负责管理。
(二)资产管理。
成建制变动的部门,原部门资产原则上整体划给新机构,原市贸粮局使用和管理的资产整体划给市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资产和经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管理。涉及资产划转的,由划出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国资部门按现行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批准后办理移交和监交手续。
(三)事业单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