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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尽快向本地党委、政府报告国务院批准的《方案》、我部的贯彻意见及本部门的工作设想,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全面贯彻落实《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证工作改革。
  要着重抓好五件事,一是结合本地的行政机构改革,全力以赴地抓好公证处改制工作,解决好改制中的人、财、物等问题;二是尽快制定完善与改革相关的配套文件和规章制度,全国性的部里统一制定,地方性的地方制定,要成熟一个制定一个,不等不靠;三是尽快建立完善公证机构的自律、运行、监督、保障机制;四是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完善公证管理体制;五是抓住改革的契机,努力拓展公证业务领域,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促进公证工作的全面发展。
  贯彻落实工作分学习动员、拟定方案、组织实施三个阶段进行。要及时将国务院批复及《方案》精神传达到全体公证人员,认真组织公证人员学习《方案》及有关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改革动员工作。9月30日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拟定本地公证工作改革的实施方案,并要做好实施准备工作。各公证处也要根据《方案》要求拟定本处的改革方案。各省(区、市,含新疆兵团)的改革实施方案要报我部备案。10月1日后,要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全面推进公证工作改革,切实做好《方案》的实施工作。
  三、真落实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尽快摸清本省(区、市)公证机构、公证人员的数量及分布情况,根据本省(区、市)经济发展、人口、自然交通状况和对公证服务的需要,于10月31日前提出本省(区、市)2001年至2002年的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控制指标意见,并上报我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年底前,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总量控制指标。
  在核定控制指标范围内,由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公证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撤销进行审批、登记、注册。对超出控制指标确需新增设公证机构或者设立新的组织形式的公证机构,必须先报司法部批准。未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公证机构。
  要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合理确定公证业务辖区。公证业务辖区可以不与行政区划相一致。设区的市可将全市或该市所辖的市区作为一个公证业务辖区。经济特区可设一个或几个公证业务辖区。一般地区仍以县(不设区的市)范围作为公证业务辖区。边远地区可以地市(州、盟)为单位,设立一个或几个公证业务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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