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一)示范小城镇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要求,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开展示范小城镇建设。对已经批准的示范小城镇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示范小城镇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下放环评审批权限服务天津发展的通知》(津环保管〔2010〕45号)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后建设项目有重大调整的,应进行补充或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并报批。
(三)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管理制度。
(四)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示范小城镇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规划等有关要求,统筹协调示范小城镇农民还迁住宅区、复垦区、出让区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配套建设问题,严格做到"三同时",保证示范小城镇内所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配套完善。
四、依法做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