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来,审判方式改革不断深化。为了贯彻落实
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各级人民法院率先进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坚持以公开审判为重心,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职能作用,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许多法院积极建章立制,完善举证制度和证据审查规则等规范,实行案件流程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初步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正、高效的审判机制。审判方式改革的成功实践,已成为人民法院改革的切入点,推动了其他审判工作和管理方式改革,为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十年来,基层基础工作不断加强。各级人民法院对加强基层基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把审判工作的重点放在基层,强化了基层基础工作,特别是人民法庭工作,使人民法庭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随着一批政治觉悟高、思想作风好、业务能力强、年轻有为的法官到人民法庭任职,增强了审判工作第一线的活力,使基层法院队伍的文化和知识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和工作条件也有了明显的改善。1998年召开的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全面总结了半个世纪以来人民法庭工作经验。提出了跨世纪的宏伟目标,制订了《
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使人民法庭向规模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普遍重视把好一审案件质量关。从立案、审理到执行的各个环节越来越规范,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使大量的一审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为国家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促进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大量社会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了矛盾激化,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农村经济稳步快速发展。
十年来,对境外影响不断扩大。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越来越多,影响越来越大。各级人民法院受理这类一审案件56,446件,其中涉外案件25,100件,涉港澳台案件31.346件。1999年比1990年增长3.15倍。在审理涉外案件中,严格遵守我国参加和缔结的国际条约以及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了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解释。为促进国际经贸发展和人员的友好往来与合作,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扩大开放,以及促进航运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香港回归以后,根据“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和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及时作出了关于司法文书送达和对香港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的安排;澳门回归后,加强了司法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便利了澳门特区与内地的诉讼。在审理涉台案件中,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从海峡两岸长期隔离的实际出发,把着眼点放在让更多台湾同胞了解大陆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上,通过平等保护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进了交往与合作,解决了海峡两岸之间某些诉讼程序和法律适用问题,其中有关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规定的发布,在海内外产生了强烈反响,使海峡两岸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得到了及时有效的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审理,维护了国家和“一国两制”不同法域的司法管辖权,依法平等保护了外方当事人和港澳台同胞的合法权益,赢得了良好司法信誉,为促进对外开放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十年来,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广大审判人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刚正不阿,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做出了积极努力。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加强了对审判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组织法官在岗学习,同时积极支持法官参加学历教育和出国深造,法官的知识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理论水平和驾驭庭审的能力有了明显提高。最高人民法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盟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等国家共同举办研讨班,或者派人进修交流,拓宽了法官的知识面,提高了处理涉外案件的能力。广大审判人员在条件艰苦和环境复杂的情况下,努力工作,尽职尽责,栉风沐雨,呕心沥血,完成了党和国家交给的各项审判任务。这十年,各级人民法院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模范,不少法官立功和受奖。实践证明,我们的审判队伍是能正确履行职责、经得起考验的,党和人民是信赖的。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为我国民事、经济、知识产权、海事和交通运输审判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广大审判人员,致以崇高的敬意和亲切的慰问。
总结十年来我国民事、经济、知识产权和海事审判工作的基本经验,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