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专业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联合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责任签约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
第三十二条 (约谈警示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责任签约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警示,并视情予以书面通报、新闻媒体曝光或网上公示: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及时的;
(三)发生重大险肇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因不安全因素导致群访,危及社会稳定的;
(五)相关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谈警示的其他情形;
(六)区委、区政府领导有相关批示、指示的。
第三十三条 (约谈警示形式)
约谈警示由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专业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约谈警示小组以会议的形式进行。约谈警示小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组长,主持约谈会。约谈时,可邀请有关安全专家参加会议。
第三十四条 (约谈警示内容)
约谈警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原因教训分析、防范整改措施等情况,主要及分管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下一步应采取的措施等。被约谈警示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汇报材料。
第三十五条 (约谈警示程序)
(一)约谈警示前,由相关职能部门填写《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审批表》,明确约谈的对象、理由及需参加联合约谈的部门等报区安委办或区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二)审批同意后,由该职能部门协调出席的部门,书面通知被约谈人,告知约谈的原因、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三)约谈警示时,约谈警示对象汇报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约谈警示内容。约谈警示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约谈警示对象答复。约谈警示小组成员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要求,约谈警示对象作出承诺。
(四)约谈警示应安排专人记录。约谈警示记录经约谈警示小组组长和约谈警示对象签名确认后由组长单位存档。
(五)被约谈警示单位应在约谈警示后15日内,将约谈警示小组提出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约谈警示实施部门;期间,实施约谈警示的部门应当对约谈对象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